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马欢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网络日渐成为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主要传播载体。网络让信息传播变得高效的同时,也给侵权者提供了更为便捷、隐蔽的作案渠道。网络的开放性、低成本、分散性和易操作性等特点,使得网民能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轻松自由地上传、下载、转载和复制他人智力成果,由此引发的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数量激增,这给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带来新的挑战。网络侵权的容易及监管保护的乏力致使著作权人的权益受到严重侵犯,长此以往,势必会遏制智慧创作,阻碍科技进步与文化创新。
在网络著作权侵权方面,网络的普及、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传统的著作权保护已经无法适应现在出现的新状况。在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中,通常都有互联网行业具有垄断地位的企业的参与,应当重点予以关注。这些具有垄断地位的互联网企业为了进一步强化其市场地位,在提供一些免费服务过程中侵犯了权利人合法的著作权,如谷歌的数字图书馆侵犯著作权案,百度文库侵犯著作权案等。
2005年,美国出版商控告谷歌对全美主要图书馆书籍进行数字化的行为侵犯知识产权,经法院审理后,谷歌与相关出版商达成关于建立再版图书与绝版图书综合性数据库的和解协议。但是,由于谷歌、美国作家协会以及美国出版商协会最初达成拟定的和解协议备受争议。美国司法部与其他机构认为:协议可能导致谷歌违反著作权法,使谷歌在电子图书领域拥有不公平的竞争优势,并剥夺著作人及其继承人的应得利益。在中国,2011年3月15日,贾平凹、韩寒等50位作家公开发布《中国作家声讨百度书》,指责百度文库“偷走了我们的作品,偷走了我们的权利,偷走了我们的财物,把百度文库变成了一个贼赃市场”。两天后,中国音像协会唱片工作委员会加入“战团”,公开声援文学界维权的呼吁和行动。百度文库侵犯著作权事件由此拉开帷幕。
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频频发生,倒逼我国网络著作权保护机制的建立。然而,从我国网络著作权保护的现状来看,网络版权法规体系不够完善,行政执法操作存在难度,网络侵权容易与侵权行为惩处难度大,网络侵权诉讼举证较为困难,网络著作权益人维权意识不够且动机不足,网络监管技术水平低。因,此我国应当完善现有的著作权法,开展新的网络著作权法的立法工作,明确网站供应商的职责,提高网络供应商的著作权保护意识,增加赔偿额度,提高公民维权意识。
谷歌、百度侵犯网络著作权事件再一次警醒我们:权利不得滥用。在现代文明社会,每个个体和组织都应该奉法律为行事之圭臬,尊重权利和秩序。同样,在互联网迅猛发展的今天,网络服务提供商不能以牺牲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为代价来推动本行业的发展。就搜索引擎而言,互联网的发展促进了海量信息的传播,搜索引擎更使我们可以在信息的海洋里可以随意的拮取自己所需的内容,每个人都享受搜索引擎带来的便捷和准确的信息指向。诚然,我们不否认搜索引擎为人类生活带来的极大便利,但是带来这种便利同时,必须尊重权利人合法的网络著作权。
互联网行业的格局已经从自由竞争时代走向了垄断竞争时代,逐渐出现了巨头林立,中小企业进入和生存困难的状况,与美国每两年就有互联网企业成功发展起来不同,中国从2006年开始多数互联网企业都只是昙花一现很快就没落了。这一现状与我国互联网市场竞争环境不无关系。诚然,市场公平的竞争环境是经营者开展有效竞争的基础,也是实现市场对社会资源优化配置的前提和条件。我国互联网行业日前频发一些不正当竞争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问题,互联网竞争环境日渐恶化,急需我们正视这一问题,加大法律规制力度,创造自由的竞争环境,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尤其是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是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基础。必须加快形成企业自主经营、公平竞争,消费者自由选择、自主消费,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平等交换的现代市场体系,着力清除市场壁垒,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公平性。就互联网行业而言,我国目前对于具有垄断地位的互联网企业的监控明显不够,巨型互联网滥用垄断势力的行为时而发生,这种滥用行为是对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严重背离,最终将损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创新活力。